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桃源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规划建设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拨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简称安置工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县财政整合配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力更生、精准脱贫的基本原则。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配套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牵头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协调,审定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项目审批;县扶贫办组织各乡镇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精准识别,核实搬迁对象,落实搬迁对象后续产业发展措施;县财政局负责融资平台管理、资金的监管、牵头整合项目资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编制、保障安置用地及组织宅基地复垦、用地供应及证照办理;县住建局负责安置小区规划选址、设计、工程质量监管、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管;县扶贫公司负责承接、使用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担项目建设业主的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上级下达的搬迁计划,授权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落实搬迁对象、安置小区、就业脱贫措施和工程投资概算等,编制安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改局审批后,并报市审核,省备案。
第七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照上级下达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做好与省相关部门的衔接,及时落实到位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督促指导投资计划实施。
第三章 规划选址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选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和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安置方式。选址要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不留安全隐患。安置工程要选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容易接入、地形落差平缓的地块,避免大挖大填大建,控制工程建造成本。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技术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安置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县住建部门应牵头组织对规划设计方案开展联合审查。在城镇及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行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需通过住建部门审批和审查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十条 安置住房面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根据家庭人口合理设计。住房设计和建设不得脱离实际提高标准。
第一节 集中安置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规模30户以上的统规统建集中安置项目的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省政府委托省建工集团统一进行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按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造价管理,具体按《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委托总承包工程造价管理指导意见》(湘易地搬迁联席办〔2017〕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应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技术水平、降低建造成本。要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图、投资概算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或擅自变更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人为增加工程量及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应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质量监管。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派驻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县住建局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人员进场前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第二节 分散安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分散安置项目建设由县指挥部易地扶贫搬迁小组(县联席办)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下达的搬迁计划,确定搬迁对象(经县扶贫核定)并按程序签订搬迁协议后予以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要组织乡镇扶贫办、国土所、规划建设站、林业站、村委会对搬迁户建房选址、面积控制、建设标准、自筹资金等进行全程指导、全程监管;并负责为搬迁户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在搬迁户搬迁入住后,组织做好旧房拆除和老宅基地复垦工作。
第十七条 分散安置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县扶贫公司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并对其负责。坚持村内分散安置人数较多和现实需要的原则予以规划落实。由本村提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规模,按人平不突破2万元的标准编制项目计划,乡镇汇总后打捆上报县联席办,联席办会同扶贫办审核批准同意后,县扶贫公司委托乡镇统一负责设计、预算、招标和实施。
第十八条 分散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造价预算需经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县审计局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由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审批程序:乡镇向县联席办提交事项申请报告(需分管领导和乡镇长签字),县联席办副主任和主任审批后,县扶贫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可进行招投标或合同签订,相关资料要在县扶贫公司留存归档。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完成,达到安全入住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安置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脱贫攻坚行动指挥部(县联席会议),组织发改、扶贫、财政、国土、住建、审计、扶贫公司等部门和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以及乡镇政府代表、搬迁户代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集中安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及标准按《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集中安置工程验收程序:(一)提出申请。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并按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县联席办提出安置工程验收申请。(二)组织验收。县联席办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应不予验收,并作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三)报市审查。县联席办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市联席办进行审查,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相关工作后,对安置工程提出正式验收报告(县联席会议副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分散安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程序:(一)分散安置搬迁户房屋验收。1、农户提出验收申请;2、村入户预验收,形成初步结论意见;3、乡镇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验收。1、提出申请。工程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准备好技术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2、组织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过程应吸纳村干部代表、搬迁户代表参加。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工程资金拨付进度:(一)集中安置工程。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预付合同总额的30%。主体施工期间不再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具备入住条件后,付至合同总额的80%。工程审结后,付至审结总额的95%,留5%的质保金,按住建部门的规定,到期后再付清;(二)分散安置。搬迁房屋经县扶贫公司委托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人平2万元补助资金;乡镇负责组织旧房拆除和老宅基地的复垦验收,在通过国土部门验收后,按县相关奖补办法给予乡镇奖补;(三)分散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价款的80%付款,待工程决算后付至95%,留5%的质保金,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到期后再付清。
第二十五条 集中安置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出具结算书,并由县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结算时限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或乡镇(附相关资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二)按县扶贫公司负责人、财政监察专干、县联席办主任、县扶贫办主任的程序予以审核;(三)县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审签、分管副县长初批、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费用按湘易地搬迁联席办〔2017〕8号文件要求,主要由县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不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列支。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实施方案》编制、用地测绘、地勘、规划设计、监理等,其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同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县扶贫公司应在每季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发改、扶贫办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县扶贫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联席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