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桃 )安监罚〔2017〕13号
被处罚单位: 桃源县架桥镇白杨坡石场
地 址:桃源县架桥镇叶家坡村马头山 邮政编码:4157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勇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762628696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2017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无王建平、曹建国、胡爱华3名新进员工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育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考试试卷及新进员工教育培训计划;2.无2017年度专项或综合应急救援演练资料及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资料;3.未将所排查的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向员工进行通报。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桃源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桃源县支行),账号80012693021101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或者 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