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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0107

2023-01-12 11:04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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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11月10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委托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该报告涉及桃源县陬市镇伙记农庄土菜馆经营使用的本地茄子(购进日期均为:2022年10月17日)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7日,本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位于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团结路村三组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抽样。2022年11月10日,本局收到编号为№:XC2243072557081432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本地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 -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本地茄子系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从桃源县陬市镇罗美林蔬菜销售点采购,购进本地茄子4斤,购进价格为3元/斤,现已使用完毕;以上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11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本地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 -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及时进行整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元;罚款人民币1989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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