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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1202

2022-12-06 16:10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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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9月14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报告书的函》(常市监抽函〔2022〕63号),该函涉及桃源县玉叶食品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的鲜花酥月饼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鲜花酥月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C22430700569710826)。编号为NO:S202208-J042的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检批次鲜花酥月饼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醇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9月14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函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鲜花酥月饼,系当事人2022年8月1日生产,规格型号为净含量100克/个,共生产了500个,生产成本为1.1元/个,销售价格为1.7元/个,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850元,违法所得30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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