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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1101

2022-11-09 11:46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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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8月15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漳江镇小丁果业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海南蕉(香蕉)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5日,本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海南蕉(2022年8月15日购进批次)进行抽检(抽样单号:XC22430725601936212)。编号为AFSQC080543008C的检验报告载明,该批次海南蕉的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126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海南蕉(香蕉),系当事人2022年8月15日从武陵区泰翔水果行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购进2件,每件为14斤(计7kg),以13.6元/kg的价格散装称重销售,销售11.23kg,损耗2.77kg,共计货值190.4元,违法所得40.43元(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43元、罚款人民币4959.57元的行政处罚。该店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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