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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906

2022-09-29 17:15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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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2〕54号),该函涉及桃源县许二蔬菜批发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茄子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购进日期2022年7月4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PJ22430000004434949)。编号为NO:A2022-01-J790807的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检批次茄子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函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茄子,系当事人2022年7月4日购进的,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数量为20KG,购进价格为2元/KG,销售价格为2.6元/KG,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52元,违法所得12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采取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店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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