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7月21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报告书的函》(常市监抽函〔2022〕40号),该函涉及桃源县宏达米粉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的宏达米粉鲜扁粉、宏达米粉鲜圆粉两种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宏达米粉鲜扁粉、宏达米粉鲜圆粉两种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6月29日,保质期36小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C22430700566012093、DC22430700566012094)。编号为NO:S2206CJ043、NO:S2206CJ044的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检批次宏达米粉鲜扁粉、宏达米粉鲜圆粉两种食品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T/CDMF001-2020《常德米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函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宏达米粉鲜扁粉、宏达米粉鲜圆粉两种食品,系当事人2022年6月29日生产,规格型号2.5Kg/袋,保质期36小时。其中宏达米粉鲜扁粉的生产成本价格为7.5元/袋,生产数量200袋;宏达米粉鲜圆粉的生产成本价格为7.5元/袋,生产数量340袋;两种食品均以9元/袋价格销售,现已销售完毕。上述食品共计货值金额4860元,违法所得81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三)项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