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5月9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泓润发超市(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渔赤米、银针香米、柳叶湖擂茶、秦人村擂茶五种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9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5月4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C22430725570803180)。编号XC22430725570803180的检验报告载明该黑芝麻的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渔赤米(生产日期2022年3月18日)、银针香米(生产日期2022年4月22日)、柳叶湖擂茶(生产日期2022年2月5日)、秦人村擂茶(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编号A2022-01-J772001的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经营的渔赤米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编号A2022-01-J772003的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经营的银针香米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编号A2022-01-J772007的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经营的柳叶湖擂茶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CDDX 0001S-2020《擂茶》要求;编号A2022-03-J361197的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经营的秦人村擂茶的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上述食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2﹞32号)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分别于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五种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1.黑芝麻,系当事人2022年5月4日从常德市的武陵永祥干货批发部以370元/袋的价格购进,购进数量1袋,15kg/袋,销售价格33元/kg,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现已销售完毕,计货值495元,违法所得125元,当事人提供了该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及供货者的主体资质及供货证明;2.标示为桃源县富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渔赤米,规格型号:10千克/包,生产日期2022年3月18日,保质期六个月(常温下),系当事人从桃源县富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40元/包的价格购进,购进数量80包,以45元/包的价格销售,销售79袋,2022年6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扣押1袋,计货值3600元,违法所得395元,当事人提供了该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及供货者的主体资质及供货证明;3.标示为精为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精为天”牌银针香米,规格型号:10kg/包,生产日期:2022年4月22日,保质期9个月(常温状态下),系当事人从常德市源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58元/包的价格购进,购进数量10包,以65元/包的价格销售,销售8包,2022年6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扣押2袋,计货值650元,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提供了该食品供货者的主体资质及供货证明,未提供该食品质量合格证明;4.标示为鼎城区鼎湘原食品厂生产的“鼎湘源”牌柳叶湖擂茶,规格型号:450克/包,生产日期2022年2月5日,保质期12个月,系当事人从常德市的鼎城区正浩炒货食杂店以8元/包的价格购进,购进数量20包,以12.8元/包的价格销售,现已销售完毕,计货值256元,违法所得96元,当事人提供了该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及供货者的主体资质及供货证明;5.标示为桃源县陬市天利食品厂生产的“秦人村”牌擂茶,规格型号:450克/包,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系当事人从桃源县陬市天利食品厂以9元/包的价格购进,购进数量30包,以10.5元/包的价格销售,现已销售完毕,计货值315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提供了该食品供货者的主体资质及供货证明,未提供该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上述五种食品共计货值5316元,违法所得717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一)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柳叶湖擂茶、渔赤米及食用农产品黑芝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柳叶湖擂茶、渔赤米和食用农产品黑芝麻时索取了供货者主体资格,并查验了合格证明及保留了购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食用说明》第七条第三款的裁量基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没收渔赤米1包(10千克/包)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银针香米、“秦人村”擂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措施进行食品召回,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且不合格食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1元、没收银针香米(规格型号10kg/包)两包、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