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5月1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报告书的函(常市监抽函〔2022〕22号),该函涉及湖南福千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富硒葛根粉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报告书的函(常市监抽函〔2022〕22号)及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S2204CJ030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4月10日生产的富硒葛根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3 -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函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富硒葛根粉,系当事人于2022年4月10日生产的,共计生产50瓶,生产成本价为38元/瓶,销售价格48元/瓶,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50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人民币4500元。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