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5月30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报告书的函》(常市监抽函〔2022〕23号),该函涉及桃源县信烽斋食品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的原味绿豆糕、夹心绿豆糕两种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原味绿豆糕、夹心绿豆糕两种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5月17日,保质期3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C22430700569710441、DC22430700569710440)。编号为S202205-J034、S202205-J034的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检批次原味绿豆糕、夹心绿豆糕两种食品的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函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夹心绿豆糕、原味绿豆糕两种食品,系当事人2022年5月17日生产,规格型号500g/盒,保质期3天。其中夹心绿豆糕生产成本价格15元/500克,生产数量14kg;另,原味绿豆糕生产成本价格14元/500克,生产数量13.5kg;两种食品均以18元/500g价格销售,现已销售完毕。上述食品共计货值990元,违法所得192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五项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七项的裁量基准予,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