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1月1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罗霞鲜果零食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海南香蕉(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1日,本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海南香蕉(2022年1月9日购进批次)进行抽检(抽样单号:XC22430725601930233)。编号为AFSQC010236010C的检验报告载明,该批次海南香蕉的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11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海南香蕉(食用农产品),系当事人2022年1月9日从武陵区泰翔水果行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1件为8公斤,以9.96元/kg的价格销售,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79.68元,违法所得9.68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超额限度较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采取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68元、罚款人民币7990.32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