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11月15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龙潭镇龙潭居委会墟场组-苏轮(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蒜香花生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5日,本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蒜香花生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12月7日,本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编号NO:XC21430725570812 773《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蒜香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蒜香花生系当事人从常德市鼎城区鼎香润炒货食品店处采购,数量为20kg,购进价格为15元/kg,销售价格为22元/kg,已销售完毕,以上共计货值金额440元,违法所得14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在销售范围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减轻不合格食品的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人民币86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本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