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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十八)

2021-11-26 16:37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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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8月2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绿豆芽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8月27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CP21430725568834858)。编号为NCP21430725568834858的检验报告载明上述批次绿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1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绿豆芽,是2021年8月27日从桃源县桃源县漳江镇小剪蔬菜购销部购进的,共购进10公斤,购进价格3.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96元/公斤,销售9.37公斤,损耗0.63公斤,共计货值39.6元,违法所得3.37元(精确小数点后两位),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绿豆芽,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不合格食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向消费者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二项的裁量基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37元、罚款人民币19996.63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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