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10月15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青林乡恒盛购物中心经营的食品“湘天宇”牌精制野山椒(酱腌菜)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7日,本局依法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桃源县青林乡恒盛购物中心经营的食品“湘天宇”牌精制野山椒(酱腌菜 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18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C21430725570801608)。编号为XC21430725570801608的检验报告载明上述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纳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向桃源县青林乡恒盛购物中心送达了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整改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2021年4月11日,当事人从桃源县城新河桥的吾新食杂店购进15种食品,其中有“湘天宇”牌精制野山椒1件(12瓶),规格为5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生产商:桃源县民生调味食品厂,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夺旗村。购进价为5.83元/瓶,销售价为7.50元/瓶。共销售8瓶,货值金额60元,获利13.36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且不合格食品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没有主观故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举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节第二百九十(二)裁量基准予以裁量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9940元的行政处罚。该购物中心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