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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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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三、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五、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七、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去向说明与处置措施; 八、特大型、大型、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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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食品化妆品综合监督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①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限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食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流程进行核查,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出具《监督意见书》,申请人根据《监督意见书》进行整改后,申请再次核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仍不符合条件的和无法整改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时限:五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食品化妆品综合监督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四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许可文书,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县政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4、时限: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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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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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后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一、现场审评费 (一)40平方米以下:50元 (二)40-200平方米:100元 (三)200-400平方米:150元 (四)400平方米以上:200元 二、卫生鉴定费 (一)工商卫生学鉴定:按总评价投资金额0.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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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桃源县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0736-2652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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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6-66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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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点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秋变化) 地址:桃源县漳江镇浔阳路20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