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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及审核发放程序

2016-11-20 13:06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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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三、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五、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七、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去向说明与处置措施;

八、特大型、大型、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食品化妆品综合监督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①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限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食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流程进行核查,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出具《监督意见书》,申请人根据《监督意见书》进行整改后,申请再次核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仍不符合条件的和无法整改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时限:五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食品化妆品综合监督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四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制作许可文书,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县政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4、时限:五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后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一、现场审评费

(一)40平方米以下:50

(二)40200平方米:100

(三)200400平方米:150

(四)400平方米以上:200

二、卫生鉴定费

(一)工商卫生学鉴定:按总评价投资金额0.1%收取

监督检查

桃源县政务中心投诉处理中心(0736-2652368

咨询电话

0736-6630601

办公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秋变化)

地址:桃源县漳江镇浔阳路20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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