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0-10-23 18:10 来源: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常房金发〔2020〕33号


各部室、管理部:

        现将《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16日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提取范围

一、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离休、退休的;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自住住房的;

2.职工偿还一套家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两地分居的可偿还两地各一套);

3.职工租房的;

4.职工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

5.职工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6.职工在城区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

7.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其他情形。

第二章  提取资料及要求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规定提取时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交基本资料和其它提取证明资料的原件。符合多项提取条件,一年内允许多次提取,但同一条件一年内仅限提取一次。提取时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月对冲或年对冲提取除外)

一、基本资料(所有业务均需提供)

1.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涉及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面签委托书原件;

2.职工本人一类银行卡(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提供领取人一类银行卡)。

二、其它资料(根据不同提取范围,还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1.职工离休、退休。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退休证明。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离职证明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职工出国(境)定居。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境)定居签证。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

⑵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证明。

⑶存在遗产继承争议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等文书。

⑷下列资料中的任一项:

①职工死亡证明。

②因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③火化证明。

④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宣告死亡证明。

⑤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宣告失踪证明。

以上1-4项业务均办理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办理业务时账户必须处于封存状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满足封存达半年以上的要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应先结清贷款。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自住住房。

⑴购买期(现)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①期房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现房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②增值税普通发票(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20%)。

⑵购买二手房(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①购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②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以上⑴⑵购房情形可在遵循“先提后贷”原则的前提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金额。如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家庭自住住房,按份额共有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共同所有未标明份额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按人平分的产权份额。

⑶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房(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①共有产权原始合同。

②购房款付款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

⑷购买拆迁安置房(所购房屋价款必须大于其被拆迁住房补偿款,且自开具购房款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①购房合同或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②购房款付款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

⑸购买法院拍卖住房或国有资产处置住房(自开具购房款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①法院执行裁定书或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国有资产处置成交确认书。

②购房款付款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

③购买拍卖的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以上⑶⑷⑸购房情形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房屋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

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审批之日起两年内提取)。

①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家庭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家庭自住住房的,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镇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⑺大修自住住房(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规定,房屋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

①《房屋产权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以上⑹⑺建造、翻建、大修情形须由管理部派员(至少2人)进行现场勘察、核实,签署调查意见,并附有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场景的图片。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管理部核定的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金额。同一产权房两次相同原因的提取时间应间隔10年以上。

6.职工偿还一套家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贷款期间,借款人每年可提取1次,每次提取间隔时间应在12个月以上,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年的实际还贷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主借款人留足12个月还贷额度的基础上,先提取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先提取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夫妻两地分居的可分别偿还两地各自一套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既可由主借款人全额提取,也可共同借款人按房屋产权份额提取。贷款结清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

⑴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①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仅首次提取时提供)。

②购房合同(仅首次提取时提供)。

③房屋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仅首次提取时提供)。

④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12期的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明细清单,贷款提前结清的提交贷款结清证明和最近12期的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明细清单。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近12个月的实际还贷额(当年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金额可以合并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结清时的实际还贷额(上年度还贷提取后至贷款提前结清前还贷额可合并提取)。

⑵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①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而正常结清的,仅需提供基本资料。

②年对冲还贷,在管理部柜台填写《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申请表》。

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年对冲的,在优先保留主借款人一年还贷额的基础上,每年提取不超过最近12个月的实际还贷额。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而按期结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结清后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之和。

⑶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①异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仅首次提取时提供)。

②由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或者受委托银行加盖公章的最近12期偿还贷款明细清单,贷款提前结清的提交贷款结清证明和最近12期偿还贷款明细清单。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在保留一年还贷额度的基础上,每年提取不超过最近12个月的实际还贷额。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而按期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结清后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之和。提前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结清后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前结清时的实际还贷额(上年度还贷提取后至贷款提前结清前还贷额可合并提取)。

⑷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①已办理月对冲还贷的,仅需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仅首次提取时提供)和最近12期的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明细清单。

②未办理月对冲还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仅填写《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申请表》,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仅首次提取时提供)和最近12期的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明细清单。

③异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同时提供该笔贷款所涉及异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关资料。

组合贷款可合并提取近一年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贷额,公积金账户内需保留一年住房公积金还贷金额。

7.职工租房(每年提取一次)。

⑴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和户口本。

⑵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近15天内出具的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

租房提取额度为实际租房发生额,但每月不超过800元。未婚或离异的,由管理部在省级共享平台核查婚姻状况并扫描入档,查询结果异常或有疑问的需向民政部门核实。

8.职工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仅限一套家庭自住住房提取一次,自开具房屋维修基金发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房屋维修基金发票(提取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

9.职工缴纳物业管理费(仅限一套家庭自住住房,每年提取一次。自开具物业管理费收据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物业管理费收款收据(提取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10.职工在城区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自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房产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手续之日起两年内提取或自出具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发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⑴本单元建设业主房屋权属证明。

⑵业主就增设电梯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⑶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合同。

职工在城区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由管理部派员(至少2人)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并签署调查意见,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分摊额。

11.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每年可提取一次)。

⑴结婚证或户口本。

⑵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提取额不超过每月800元。需核实婚姻状况的,由管理部在省级共享平台核查并扫描入档,查询结果异常或有疑问的需向民政部门核实。

第三章  提取业务办结时限

现场审核通过的,应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管理部现场勘察且自行审批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中心审批的,应在中心提取审批小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