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湖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湘政办明电〔2020〕53号)、《常德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常政办明电〔2020〕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有效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工作;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的重点整治;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摸底排查
1.排查范围。包括全县行政村(含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行政村、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社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县城建成区、独立工矿区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纳入排查范围。2019年和2020年安全性鉴定或评定为安全的非经营性房屋可不再纳入实地排查,但其房屋信息应纳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和手机APP。
2.排查重点。按照排查范围,以乡镇、街道为单元,以村庄、社区为网格,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的全覆盖排查,重点排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使用空心水泥砖或易燃夹心彩钢板建设的房屋,消防隐患突出的木结构房屋,土坯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房屋,地质灾害频发区房屋,3层及以上房屋。
3.排查程序。充分发动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报;行政村(社区)和乡镇(街道)组织普查,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由县住建局牵头,成立县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专班(含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消防等相关部门专家),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发动行业监管范围内产权人(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普查,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提交县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专班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可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农村防火规范》《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也可根据实际采取简易鉴定规则进行。
4.排查时限。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作为排查责任主体,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进行重点排查,建立排查情况分类台账和整治台账,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按属地按行业按类别确定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辖区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排查和整治汇总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业排查和整治分类台账,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整治安全隐患
1.及时告知公布。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引导产权人(使用人)搬离危房,并免费提供整治方案。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要在有关媒体、乡镇(街道)主要道路、村级公开栏公布有关信息。
2.落实整治主体。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防范措施。同时,明确产权人(使用人)是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主体,特别是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应及时开展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
3.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应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管理规定,实现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有章可循。健全乡镇(街道)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制,下沉监管力量,确保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承担。建立和完善村级建房理事会和村级建房协管员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制度,扩大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施工质量和水平。严格既有房屋改扩建管理,加快推动空心房中的危房拆除力度。
4.明确整治时限。对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实行整治销号管理,行政村(社区)、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整治销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整治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应于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但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整治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县级协调机制),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县级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县住建局承担,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落实“县乡村三级抓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安排、督促落实;并成立工作专班,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条不紊、按期保质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将应当纳入本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同时要建立排查与整治工作台账,做到整治一户、销号一户。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广运用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各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基层政府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设施附属用房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县文旅广体局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职责;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县法院负责对涉诉案件依法立案、审判、执行,对需要改进的工作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县司法局负责配合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信访局负责指导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处理;供电、供水等单位在有关部门的主导下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及时断水断电。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空心房整治等工作统筹结合,避免重复摸排。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成立专业技术团队,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级协调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要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实地督导,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积极采纳吸收,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防止出现负面舆情,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确保排查整治行动有力推进。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自2020年12月起,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0日、25日前报县住建局(联系人:龙小梅,联系电话:2765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