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审计局
审计结果公告
2016年第9号
(总第93号)
桃源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原漆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周慧英同志
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桃源县审计局,于2016年1月22日至2月23日,对周慧英同志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担任原漆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和人员情况
原漆河镇共辖17个自然村、4个居委会。2015年末,政府机关在岗36人,其中在编24人,借用12人,实有离退休人员64人。2015年12月,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原漆河镇与原黄甲铺乡合并,合并后新乡镇仍命名为漆河镇。
(二)任职及分工情况
周慧英同志于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任原漆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管政府财务工作。
(三)资产负债情况
2015年12月末,原漆河镇政府机关资产2076.40万元,负债2305.08万元,净资产-228.68万元。周慧英同志任期内,单位资产增加96.53万元,负债减少171.42万元,净资产增加267.95万元。
(四)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周慧英同志任职期间,原漆河镇政府机关总收入5678.47万元,总支出5454.93万元,累计结余223.54万元。
二、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主要成效
周慧英同志任职期间,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辖区面貌焕然一新;乡镇财力稳中有升,机关收支实现结余;政府机关消赤减债,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漏缴财政收入3.19万元
原漆河镇政府2014年至2015年在支付借款利息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致使漏缴财政收入3.19万元,其中支付个人农保借款利息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74万元,2014年支付政府借款利息12.29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5万元。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1.支付方式不合规86.37万元
2014年至2015年,原漆河镇政府将对公支出支往个人账户76.30万元;违规直接为非本级财政供养单位漆河镇派出所支付房屋维修费3.19万元;无集体决策情况下向部分人员支付大额救济金共2.00万元;未经验收支付市政工程维修费4.88万元。
2.单位干部职工长时间占用单位资金23.71万元
2015年初,原漆河镇政府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共向单位借款26.87万元,至年末尚结存余额23.71万元。
四、审计处理处罚及审计整改情况
(一)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做出处理处罚并责成单位进行整改。
(二)漆河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截止公告时止,上述问题已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