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调〔2016〕698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
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4年制定公布的《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湘价综〔2004〕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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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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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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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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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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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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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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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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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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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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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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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燃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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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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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游气源价格调整而同步调整时不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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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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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含出租车)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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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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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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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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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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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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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教育收费(普通高中、普通高等教育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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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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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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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诊查费、护理费、注射费、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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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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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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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包括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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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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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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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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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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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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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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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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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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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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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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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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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权限划分以定价权限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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