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主要涉农价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元
执收 部门 | 序号 | 价费项目 | 计价(费)单 位 | 价费 标准 | 收费 对象 | 收 费 及 定价依据 | 备注 |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 一 | 社会抚养费 | 违 法 生 育 人 员 | 湘价费〔2008〕 164号 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11号 | 1、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执收过程中死亡的,已收的不退。2、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当事人征收。 | ||
1 | 符合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30% | ||||
2 |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2-6倍 | 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 |||
其中: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生育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6-8倍 | |||||
3 |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 | 依子女数量 | 按违法多生育子女标准 | ||||
4 |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 | 按违法多生育子女标准 | 2倍 | 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 | |||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二 | 终止妊娠保证金 | |||||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未及时终止妊娠的 | 人次 |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终止妊娠的,及时如数退还,没有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不予退还,且不冲抵社会抚养费。 | ||||
执收 部门 | 序号 | 价费项目 | 计价(费)单 位 | 价费 标准 | 收费 对象 | 收 费 及 定价依据 | 备 注 |
民 政 部 门 | 婚姻登记费 | 领 证 人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湘价费〔2008〕 164号文件 湘价费〔2009〕 105号 | ||||
1 | 结婚证 工本费 | ||||||
① | 精装本 | 每对 | 9 | ||||
② | 简装本 | 每对 | 2 | ||||
2 | 离婚证 | 每对 | 9 | ||||
公 安 部 门 | 二代身份证 | 申 领 人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湘价费〔2008〕 164号文件 | ||||
1 | 工本费 | 每证 | 20 | 农村五保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其初次申领时免收。 | |||
2 | 临时身份证工本费 | 每证 | 10 | ||||
3 |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证 | 每证 | 40 | ||||
4 | 异地代办身份证 | 每证 | 申 领 人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湘价函〔2009〕 43号文件 | 不包括国家规定的身份证工本费,不得再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 | ||
① | 跨市、州 | 25 | |||||
② | 跨省 | 45 | |||||
畜牧 部门 | 畜禽强制免疫 (口蹄疫、猪瘟、蓝耳病、禽流感) | 免费 | 湘价服〔2009〕 84号文件 | 包括疫苗及预防接种费 | |||
农 机 部 门 | 一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收费 | 车主和驾驶员 | 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 |||
1 | 号牌工本费 | 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和号牌安装费 | |||||
执收 部门 | 序号 | 价费项目 | 计价(费)单 位 | 价费 标准 | 收费 对象 | 收 费 及 定价依据 | 备 注 |
农 机 部 门 | ① | 反光号牌 | 每副 | 40 | 湘财综(2012) 8号 湘财综〔2011〕48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湘价费〔2008〕 164号文件 | 补发号牌每副40元 | |
② | 不反光号牌 | 每副 | 25 | 车 主 和 驾 驶 员 | 补发号牌每副25元 | ||
③ | 临时号牌 | 每张 | 5 | 补发号牌每张5元,有效期30天 | |||
④ | 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 | 每个 | 10 | ||||
⑤ |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 | 每个 | 5 | ||||
2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每证 | 15 | 补发证每证15元 | |||
临时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每证 | 10 | 补发每证10元 | ||||
3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每证 | 10 | 补发每证10元 | |||
4 | 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 每证 | 10 | ||||
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每辆/次 | 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 ||||
① | 联合收割机上线检验 | 100 | |||||
② | 拖拉机上线检验 | 50 | |||||
二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每人/次 | 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 ||||
1 | 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考领G、R、S、T驾驶证) | 500 | 含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5元。由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收取。 | ||||
2 | 小型拖拉机(考领H驾驶证) | 400 | |||||
3 | 手扶拖拉机(考领K驾驶证) | 300 | |||||
执收 部门 | 序号 | 价费项目 | 计价(费)单 位 | 价费 标准 | 收费 对象 | 收 费 及 定价依据 | 备 注 |
农 机 部 门 | 三 | 农机技术有偿服务 | 省物价局 | ||||
1 | 农机机动车检测 | 每台/次 | 50 | 委 托 人 | 检测项目包括:最高空转转速、发动机怠速、标准转速、发动机功率、燃油消耗率、供油提前角、气缸压力、喷油泵压力、出油阀密封性、配气相位(气门间隙)、喷油器喷油压力、机油泵压力。强制性检测收费不在此列 | ||
2 | 农机驾驶员及操作手培训费 | 驾 驶 员 和 操 作 机 手 | 含报名费和结业证费 | ||||
① | 小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 | 每人每期 | 600 | 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 | |||
② | 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小四轮驾驶员培训 | 每人每期 | 800 | 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 | |||
③ | 内燃机手培训 | 每人每期 | 60 | 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0课时 | |||
④ | 耕整机手培训 | 每人每期 | 30 | 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5课时 | |||
四 | 农机作业服务收费 | 按双方协议或委托合同协商收费 | 委托人 | ||||
国 土 部 门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每证 | 领 证 人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湘价费〔2008〕 | |||
1 | 普通证 | 5 | |||||
2 | 特制证 | 20 | |||||
执收 部门 | 序号 | 价费项目 | 计价(费)单 位 | 价费 标准 | 收费 对象 | 收 费 及 定价依据 | 备 注 |
房管部门 | 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 每证 | 10 | 领 证 人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湘价费〔2008〕 | ||
林 业 部 门 | 林权证工本费 | 每证 | 5 | 领 证 人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湘价费〔2008〕 164号文件 | 湘财综〔2011〕48号,对认 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免收 | |
教 育 部 门 | 一 | 省级示范性高中 | 每生每期 | 1000 | 学生 | 湘价教(2012) 113号 湘价教(2012) 112号 | 具体收费标准见学校当期收费公示栏 |
二 | 其它高中 | 每生每期 | 800 | 学生 | |||
三 | 农村义务教育 | 学生 |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常价费〔2012〕5号 | 免收学杂费、书籍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对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按“保本不盈利”的原则收取伙食费,具体标准以当年有效文件为准。 | |||
中 介 机 构 | 农民建房 代办服务费 | 每宗 | 150 | 建 房 人 | 湘价服〔2012〕87号 常价函〔2012〕 50号 | 1、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房,不得收取代办服务费。 2、农民建住房用地报批过程不得收取测绘费、定点收线费。 | |
执收 部门 | 序号 | 价费项目 | 计价(费)单 位 | 价费 标准 | 收费 对象 | 收 费 及 定价依据 | 备 注 |
电 视 网 络 公 司 | 有线数字电视 收视维护费 | 每户每月 | 24 | 电 视 用 户 | 省物价局湘价服〔2009〕153号 | 享受优惠政策的见省物价局湘价服〔2009〕153号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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