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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桃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桃源县工商行 管理局关于对政协桃源县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5号提案的回复

2015-10-26 16:3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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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译萱、钟桂平委员:

    你们在政协桃源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城区电动车管理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为切实做好县城区电动车管理,县交警大队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几次召开专题会议,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抓好电动车的管理。

    一、我县电动车生产情况。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电动车生产企业,组装及改装企业,生产许可管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质监局对电动车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进行管理,目前我县没有电动车生产企业。

    二、我县电动车经营主体。经过县工商局调查,我县60户电动车经营户(县城区5户经营有四轮电动车),均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持有《工商个体户营业执照》。

    三、电动车生产标准及监管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或者用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我县市场上销售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目前四轮电动车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执行标准,企业用的是自己的厂家标准。从法律角度上讲,只有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被列入工信部车辆目录中的车辆,车管部门才能允许其上牌。而该类四轮电动车只达到了“企业标准”,并未通过专业的验证,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不能按照机动车上牌。因此上路行驶就属于违章,更不能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过程十分复杂。

    四、电动车销售相关法律问题。县工商局对全县四轮电动车经营户现场检查中发现,目前销售的四轮电动车均有厂名厂址、《整车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符合商品上市销售的一般法规定,且现阶段国家没有限制销售四轮电动车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管理现状及下步工作措施。目前我县城区电动车数量大、交通事故较多等情况确实存在。为优化城区交通环境,努力实现城区电动车管理规范化、常态化,逐步建立和健全电动车管理长效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1、禁止在城区道路上骑行电动独轮车。对上道路骑行电力独轮车的,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0条第2款,罚款50元,拒交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扣留车辆。

    2、规范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二轮电动车在城市道路路段上必须靠最右侧的车行道行使,路口按导向车道行驶。对二轮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进行处罚。重点查处加装遮阳遮雨装置、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

    3、积极汇报,建议限制三轮电动车通行。三轮电动车在县城区只允许在禁行时段(7:00—22:00)、禁行路段以外的时间和路段通行。

    4、积极汇报,建议禁止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对于符合国家企业标准的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按照“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违反“机动车通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县工商局对四轮电动车的隐患和危害进行广泛宣传,提示消费者理性消费,发布消费警示。


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桃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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