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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林业局关于对政协桃源县十二届四次会议第7号提案的回复

2015-10-26 14:51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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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林案〔2015〕1号B类


熊爱国委员、潘宏军委员:

    您在政协桃源县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关心,你们所提的建议很中肯,也很切合实际,代表了我县广大林农的共同呼声,我局将根据你们的建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全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确保全县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县共有林业用地面积 420.16万亩,居全省第五位,是湖南省重点林区县。自2007年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全县已完成林权证换发面积397.5万亩,涉及40个乡镇,819个行政村,21.77万个农户,发证宗地数76.9万宗,换发林权证23.37万本。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家对生态林业建设投入的逐步增加,林业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林农权属意识进一步增强,加上历史遗留问题、部分确权发证程序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山林权属争议愈加突出,山林权属纠纷和涉林信访案件呈高发态势,成为影响我县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据统计,林改以来,全县累计发生林权纠纷6000余起,争议面积6万余亩,其中跨县纠纷48起,乡与乡之间纠纷547起(基本为插花山),其余为村级纠纷;截至目前已调处5126起,调处率达85%;接待来访群众3587人(次),处理林权纠纷信访件257件,组织当事人召开调解会283场(次)。今年,我们根据你们提出的建议,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创新调解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筑牢了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防线。

    一是开展确权发证后续工作。2012年全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结束后,从2013年开始正式组织开展确权发证纠错工作。针对确权发证中四至界限不清、面积不实、重复登记、公示不到位、确权发证资料不齐全等工作失误和漏洞,由乡镇林业站全面调查摸底,将错证集中收集并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上报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再由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重新发证,确保林农拿到的是“放心证”。目前,全县已有郑家驿、青林两个乡镇全面完成确权发证纠错工作,纠错发证面积6300余亩,涉及农户350余户;除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牯牛山、芦花潭、沙坪、茶庵铺4个乡镇外,其他乡镇纠错调查摸底工作正逐步展开,我们将继续采取逐乡镇逐村纠错的方法推进,全面妥善处理发证质量问题,直至全县确权发证纠错工作全面完成。在纠错同时,我们还启动了插花山发证工作,目前有观音寺、茶庵铺、牛车河、太平铺、热市、黄石、龙潭、佘家坪、凌津滩等9个乡镇基本完成插花山发证工作。当前我们正积极展开县与县之间插花山的确权发证工作,尤其是对外县在乌云界自然保护区内的插花山,已由乌云界管理局牵头组织,我局协助配合进行踏查,争取一次性核查到位。

    二是制定出台相关文件。为更好地指导全县开展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经过近半年的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全县实际,已拟定了《桃源县林权争议处理办法》。文件分别从争议处理权限、处理程序、林权争议处理依据及相关单位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界定,对指导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目前,文件初稿已按相关程序报县法制办审核,年底之前将由县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实施。

    三是加强班子组建。自林改以来,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我局设立了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共从单位其他股室抽调工作人员4名,负责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该办公室属我局临时机构,无固定编制和人员,无职能无公章。由于机制不顺、人力不足、经费紧缺,制约了全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有效开展。近年来,山林权属纠纷是全县涉林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局高度重视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为尽快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长效机制,妥善调处全县山林权属纠纷,我局准备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建议成立县级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或者仲裁)专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预算工作经费,明确职能职责,与相关职能单位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联合调处机制。

    四是加大培训力度。为充分发挥基层乡(镇)和村两级调解组织作用,今年,县山纠办工作人员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深入乡镇、村组调处山林纠纷的同时,组织举办培训班,对当地乡镇林业站人员、村支两委负责人进行山林纠纷调解现场培训,宣讲林业法律政策及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和方法,分析山林纠纷典型案例,解答山林纠纷实际问题。半年时间,已在太平桥等乡镇举办培训班6期,培训基层调解员200余人,现场解答疑难问题56个。通过下乡现场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基层调解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发挥了调解人员信息排查、接待、处理的职能作用。同时,通过政策宣讲,也提高了基层主动调解山林纠纷的主观能动性,确保了基层遇到纠纷不回避、问题不上交,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取得了良好效果。据统计,今年较往年同期山林纠纷上访案件下降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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