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自然资罚〔2020〕21号
桃源县东风石灰矿:
我局对你单位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4292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二份;
2、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资源量鉴定报告;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越界开采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0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没有向本局提出新的证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非法所得90132元;
3、并处罚款18026元。
以上款项限十五日内履行,请将罚款缴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桃源支行
收款名称:桃源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80012693021101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轩 傅建明 联系电话:6503009 18890765133
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