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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桃自然资源征补字〔2019〕33号

2019-11-1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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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桃自然资源征补字〔2019〕33号

    根据《桃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桃政征土告字〔2019〕33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9)政国土字第1196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桃政发[2018]9号),拟订了G59湖南省官庄至新化公路(桃源段)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拟订的G59湖南省官庄至新化公路(桃源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在桃源县西安镇西安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桃源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桃政发[201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征地补偿标准列表

被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

地  类

面 积

(亩)

线路调整后实际用地面积(亩)

综合地价

区域划分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

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线路调整后实际补偿金额(元)

桃源县西安镇

西安村

水田

33.3990

26.4765

51000

1.2

61200

2044019

1620362

旱地

8.7855

8.9625

51000

1

51000

448061

457088

有林地

39.2715

36.6450

51000

0.8

40800

1602277

1495116

农村道路

5.4960

5.1510

51000

1

51000

280296

262701

沟渠

0.3030

0.2430

51000

1

51000

15453

12393

田坎

7.7955

6.5520

51000

1

51000

397571

334152

采矿用地

6.0240

 

51000

1

51000

307224

 

农村宅基地

13.6200

11.2605

51000

1

51000

694620

574286

合  计

 

114.6945

95.2905

 

 

 

 

5789521

4756098

2、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桃政发〔201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支付对象为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的所有者,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采取重建安置方式,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方式。

3、青苗补偿。按照《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桃政发〔201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为青苗的所有者。

三、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并按《桃源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桃政办发[2016]6号)文件纳入社会保障。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听取意见、宣讲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桃源县自然资源局法规股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㈠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㈡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㈢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转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征地拆迁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桃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在征地补偿动员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桃源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本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土地类别的认定、综合地价区域的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桃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进行征地补偿动员之日起10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协调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桃源县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15日)内协调或者出具书面协调意见,申请裁决的,应当自协调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引起的争议,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管理单位直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构协调处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征地拆迁管理与协调。

1、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桃源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单位地址:桃源县漳江镇大桥西路  联系电话:2647388

经办人员:黄鹏  联系电话:13875109068、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管理单位: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单位地址:桃源县漳江镇大桥西路  联系电话:6622676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构: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处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877号    联系电话:7801883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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