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起步之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陬市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二、三、四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治思维,切实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不懈努力,我镇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新进展,现将我镇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政治站位
充分发挥镇党委总揽全局的核心领导作用,在工作机制上,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执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行政工作机制。在工作落实上,明确了法治工作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工作保障上,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了办公室和机关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在重大行政行为的实施上,强调了“广泛调研-意见汇集-科学研判-集体决策-行政实施”的工作步骤和准则。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法治良好氛围
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以镇机关干部学法用法为侧重点,在镇党委理论中心组、班子扩大会议等会议中先后组织学习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内法规》、《行政许可法》等。加强人民群众普法的广泛化、趣味化,以普法讲座、法治文化进礼堂、有奖知识抢答趣味比赛等形式开展活动,在群众中广泛开展禁毒、计生、信访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了覆盖全镇各村(居)的现代法律服务体系,实现了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的全覆盖。
(三)推进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加强全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建设和信息共享。二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证件。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24学时,行政执法着装管理规范,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按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相关要求,全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已经全面开展。
(四)开展多元调解,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一是形成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各责任单位以及村(居)联合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的机制,实现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效衔接,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二是推进我镇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实现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两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一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二、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法治氛围仍有待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基础比较薄弱,个别部门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够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欠缺,习惯性将依法行政让位于行政效率。
(二)干部队伍法治意识有待提高。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有所加强,但由于大多数人法治理念不强,对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律知识有限,在行政执法中会出现主观武断、简单粗暴的问题。
(三)法治队伍力量薄弱。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繁重,但基层政府法治人才保障不足,基层政府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严重不相适应,穷于应付日常事务,无法满足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2022年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能力。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确定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对重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将依法行政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此外,通过举办培训班、交流会、学法讲座、普法活动等方式,不断提升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普法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从长远来看,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应建立可持续发展思路,只有建立长效机制才能解决工作开展不平衡不彻底的问题。着重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与执法水平。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遍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四)进一步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着力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不规范现象。对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偿责任人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