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11月17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2〕60号),该交办通知书涉及桃源县原麦仓食品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的原麦仓面包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原麦仓面包(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7日,保质期50C-250C4天,250C-350C3天)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2430000004438955)。编号为NO:A2022-01-J776847的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检批次原麦仓面包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通知书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原麦仓面包,系当事人2022年10月27日生产,规格型号80g/包,保质期50C-250C4天,250C-350C3天。生产成本价格为1.1元/包,生产数量150包;销售价格为4.5元/包,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675元,违法所得51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1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