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10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郝坪仙姑天然泉水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仙姑山泉饮用水”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2022年10月19日生产的“仙姑山泉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2430000004440852)。编号NO:A2022-01-J776936的检验报告载明上述仙姑山泉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2〕98号)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仙姑山泉饮用水”,系当事人2022年10月19日生产,该产品规格型号16.9L/桶,保质期两个月,该批次产品共生产400桶,生产成本价为3.8元/桶,以5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现已销售完毕。上述产品共计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48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主动对生产的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措施,涉案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