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10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昌贵商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仙姑山泉饮用水”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包装饮用水“仙姑山泉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9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C22430000004440852)。编号NO:A2022-01-J776936的检验报告载明上述仙姑山泉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2〕98号)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2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仙姑山泉饮用水”,系当事人2022年10月20日从生产者桃源县郝坪仙姑天然泉水厂以5元/桶的价格购进,该产品规格型号16.9L/桶,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9日,保质期两个月,该批次产品共购进50桶,以7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现已销售完毕。上述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提供了“仙姑山泉饮用水”购进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生产者的主体资质资料,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该食品时索取了供货者主体资质,并查验了食品出厂合格证明及保留了购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进货查验义务,可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食用说明》第七条第三款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