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308号
当事人:桃源鸿拓砂场
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4MMW992L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廻峰村十一组
经营者:曾海松
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3XXXX0018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碎石、机制砂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曾海松、股东何桂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2022年6月22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 [ 2022 ]03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6月25日,你(单位)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8月5日,你(单位)在桃源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会议室公开召开的听证会上认为: 1、2018年,取得政府拍卖的南站砂场的经营权,经营6个月后,响应政府号召,自筹资金迁入现址,期间取得了环评审批手续。当时相关部门给了现址2年的临时性用地权限(搬迁后并未规定准确的年限),随后多次请示汇报,至今尚未解决土地性质问题;2、因场地临时性用地权限,无权也无法(相关部门不允许)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如搭建封闭式厂房、产品和原材料堆放棚等,因此也无法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3、主要是政府协调出了问题,我们只能逐步整改,待解决土地性质,今后将采取搭棚等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合法生产经营;4、现在砂场生产不正常,经营困难,共有股东100余人,投资3000多万,多的负债几百万,实在无力支付罚款。请领导考虑实际情况,以免引发社会问题。综上,申请免于行政处罚。
我局党组会对听证报告进行了集体讨论和审核,形成一致意见:1、当事人碎石、机制砂项目虽然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19年10月建成并开始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本案中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合理合法;3、考虑到土地性质问题与本案虽无因果性,但有一定的关联性,故对当事人的场地用地限制、经营困难的辩解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
户名: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67573667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