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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0301号

2022-01-11 16:31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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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0301号

当事人:湖南桃花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PUFM870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漳江创业园创业大道2号

法人代表:黄邦洲

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9XXXX2019

我局2021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站设施未运行,操作员将斜管沉淀池内废水通过水泵经一根活动软管抽到污水管道,排放至外环境,同时通过消防管向该池内注入新鲜水。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行政主管身份证、污水处理设施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现场监察记录1份;5、常德市桃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6、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1月5 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 [ 2021 ] 03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2.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  

户名: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67573667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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