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3〕0310号
当 事 人:桃源县桂竹园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725MA4REJ9G5X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夷望溪桂竹园村一组
法人代表:周林华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XXXXXX6779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23年3月初利用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期间挖山产生的废弃物(山卵)生产机制砂及碎石。
以上事实有: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武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