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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3〕0312号

2023-03-28 16:18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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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常环责改字〔2023〕0312号

当事人:桃源县竹海漂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QFLE307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沙坪镇竹山村范家坪组

法定代表人:黄维进

居民身份号码:43242619XXXXXX727X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 2019年至2022年在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二期游乐项目(竹排观景、茶马古道、烧烤长廊、飞鱼瀑布、旋转飞椅、索道等)。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现场照片8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拆除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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