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0301号
当 事 人:桃源县白洋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396744064G
单位地址: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白洋河村15组
投资人:袁江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xxxxxxxx1379
2022年10月21日,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秋冬全省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湖南领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技术人员对你(单位)的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汽油加油机和汽油观察井油气回收泄漏点、加油站上下风方无组织非甲烷气体进行检测取样。湖南领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示的(LHJC2022HJ0332-2)检测报告显示:92#、95#汽油油罐卸油口、观察井油气密闭性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1、投资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采样单1份;6、监测报告(LHJC2022HJ0332-1、2)1份;7、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2023年1月12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03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2、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
户名: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67573667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