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3月1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茶庵铺大运发方君生活广场(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豇豆)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抽检单编号:XBJ23430725601932192)。2023年4月11日,我局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No:AFSQD030551016C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长豆角(豇豆)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共计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长豆角(豇豆)6.8kg,采购单价12元/kg,销售单价15.96元/kg,货值金额共计108.53元,由于支付货款为81元,故实际违法所得为27.53元,已销售完毕,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小,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采取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7.53元,罚款972.47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