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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0313号

2023-05-17 10:50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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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0313号

当 事 人:桃源县剪市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734765969E

单位地址:常德市桃源县剪市镇岩板滩村二组

投资人:刘高科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6312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秋冬季全省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2022年10月2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对桃源县剪市加油站进行检查,并委托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技术人员对该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密闭性、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汽油加油机和汽油观察井油气回收泄漏点、加油站上下风方无组织非甲烷气体进行了检测采样。根据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华科检测字环质第2210-01646号)显示:你(单位)92#汽油加油机1号、2号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1、投资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监察记录1份;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原始采样单1份;6、检测报告(华科检测字环质第2210-01646号)1份;7、现场照片3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2023年4月7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03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  

户名: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6067573667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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