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3月1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辣椒(购进日期:2023年3月1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430725601932176)。2023年4月10日检验机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NO:AFSQD030551029C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样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的实测值为0.10mg/kg,不符合GB 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2mg/kg标准指标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系当事人2023年3月16日从长沙县黄兴镇姐妹蔬菜经营部购进。该批次购进25公斤,购进金额221.5元,购进价格8.86元/公斤;现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分别为11.74元/公斤(销售数量11.39公斤)、9.99元/公斤(销售数量13.61公斤),销售金额共计269.6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凭证及购进批次辣椒的快检测试报告打印件,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且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三款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