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3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罗超英商行(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手工朝天椒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手工朝天椒(生产日期:2023年1月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ZJ23430000004434454)。2023年4月23日,检验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被抽样食品手工朝天椒的二氧化硫项目不符GB 2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手工朝天椒,商标“湘天宇”,系当事人2023年1月15日从生产厂家桃源县民生调味食品厂购进,生产日期:2023年1月2日,保质期:低温密封贮存12个月,规格:500克/瓶,执行标准:SB/T10439,该批次产品购进5件,12瓶/件,共60瓶,购进单价5元/瓶,以1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现已销售完毕,上述产品共计货值金额600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索取了抽检食品的生产厂家许可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和购货凭证,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时索取了供货者主体资质,并查验了食品出厂合格证明及保留了购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三款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