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4月1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漆河镇玲玲菜篮子蔬菜店(下称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购进的韭菜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3日本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购进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项目镉(以Cd计)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92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No:AFSQD030737011C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认可上述检验结果。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韭菜的供货商资质证件以及进货单据,该批次韭菜系当事人从武陵区浓森蔬菜商行处购进。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韭菜28kg,购进价格为4.2元/kg,销售价为7元/kg,已销售18kg,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小,并积极实施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