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桃源县源创建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06013203XP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八字路社区车溪冲村三板桥组
法定代表人:何*强
2023年6月17日,群众举报,有槽罐车在桃源县浔阳街道潘家溶临时起货点向沅江倾倒黑色不明污水。6月1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7日,你(单位)职工刘*民驾驶槽罐车(车牌号:湘J45076),擅自将约三十吨含泥洗砂废水直接倾倒入沅江。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职工刘*明、法定代表人何*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调查询问笔录2份;5.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