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5月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曹卫伟(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泰象小菠萝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所设立经营的位于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理鸣路诚信广场1-111、112号的桃源县果之派水果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菠萝(2023年5月7日购进批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C23430725000005081)。编号NO:AW20230242的检验报告载明上述食用农产品小菠萝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编号NO:AW20230242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泰象小菠萝(食用农产品),系当事人2023年5月7日从长沙市经销商处购进,以110元/件的价格购进该食品2件,15袋/件,以9.9元/袋的方式销售,销售14袋,被抽检后(2023年5月8日)对该食品进行了下架,销毁处理16袋,共计货值297元,获利35.93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项的裁量基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5.93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