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青豆角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会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青豆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查(GZJ23430000004446831)。
2023年6月30日检验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No:A2023-01-J772820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青豆角(购进日期:2023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其甲基异柳磷项目实测值为0.099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0.01 m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该批次的青豆角,系当事人2023年5月31日从常德市的武陵区利杰蔬菜商行经营部以散装称重方式购进,购进20斤,购进单价2.5元/斤,购进金额50元;该批次青豆角以散装称重方式向消费者零售,当天销售完毕,实际销售9.83公斤,损耗0.17公斤,销售金额111.70元,共计货值111.70元,获得利润61.7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凭证、上述批次农产品青豆角的农产快检合格证明及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且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