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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1002

2023-10-16 08:52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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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7月1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张伟伟农家菜馆(下称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购进的茄子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1日本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购进的茄子进行监督抽检,检验项目镉(以Cd计)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No:XBJ2343072556880985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认可上述检验结果。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茄子的供货商资质证件以及进货单据,该批次茄子系当事人从桃源县翦国二处购进。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茄子4市斤,购进价格为1.5元/市斤,价款为6元人民币,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小,并积极实施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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