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8月3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常德春粒秋万农业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富硒红薯粉条,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富硒,而营养素成分表中未标注硒含量。2023年9月5日,通过对生产、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和相关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生产的富硒红薯粉条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2023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理公港镇殷家坪村殷家坪组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和成品仓库未发现上述投诉举报产品,包装材料库内未见其包装材料。通过对生产、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和相关调查核实,确认2023年3月8日当事人生产了上述投诉举报的产品。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5日,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富硒红薯粉条品名:富硒红薯粉条;配料:红薯淀粉、水;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8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3072505823;执行标准:GB 2713;受委托商:常德春粒秋万农业有限公司;委托商:沅陵五强生态薯业有限公司;营养成分表:能量为1421千焦;蛋白质为0.5克;脂肪为0.3克;碳水化合物为81.8克;钠为16毫克。当事人生产的富硒红薯粉条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硒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共生产了60袋(500克/袋),生产成本价格为9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现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60元。
经查:上述富硒红薯粉条是沅陵五强生态薯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加工和总经销,沅陵五强生态薯业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和监制,当事人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资金等投入,对产品质量及标签负责。上述不合格食品,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一、当事人生产经营富硒红薯粉条,对硒进行了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硒的含量的行为,不符合《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2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立即采取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裁量基准从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