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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0324号

2023-10-25 11:12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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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桃源县茶庵铺镇兴农茶叶竹木制品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4T12A64K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茶庵铺镇新店驿村六组

经营者:龙*来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8013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时,现场抽检了你(单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轮式装载机),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轮式装载机(型号WL936L,车牌号X-JJ25196,生产时间2015年7月,功率58KW)的排气烟度检测平均值为2.14m-1,超过了该装载机对应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限值1.61m-1)32.9%。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者龙*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5.现场检查照片4张;6.现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监督抽测结果单据、工程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编号:BFL2023091700)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中第八条第二款“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的规定。

2023年10月16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03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陈述或者申辩,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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