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9月19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收到桃源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交办的桃市场综(2023)53号《桃源县食品(农产品)安全核查处置交办件》,涉及桃源县漆河镇美均蔬菜店(下称当事人)于2023年8月19日购进的香葱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用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当事人于2023年8月19日购进的香葱进行监督抽检,检验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86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No:XBJ2343072557081319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认可上述检验结果。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香葱的供货商资质证件以及进货单据,其声称该批次香葱系当事人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购进。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香葱5kg,购进价格为6元/kg,销售价为8元/kg,已销售5kg,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实施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