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桃源县漳江镇兄弟货运部
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5MA4NYW3U2D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白佛阁社区一组新河东路创才技校对面
经营者:朱明进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4479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时,现场抽检了你(单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0,车牌号X-JJ031393,发动机额定静功率40KW)的排气烟度检测平均值为2.86m-1,超过了该叉车对应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限值1.61m-1)77.64%。
以上事实有:1.货运部营业执照、经营者朱明进、现场负责人李韩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5.现场检查照片7张;6.现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监督抽测结果单据、工程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编号:BFL2023092214)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中第八条第二款“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03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10月23日,你(单位)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1月10日,我局在桃源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 1、我们没有接到关于叉车尾气检测的相关宣传通知。若早知道,就会在今年7月12日进行保养的时候自己检测了;2、9月28日第一次检测时不超标,10月13日第二次检测时同一个工作人员检测后告诉我们超标,在没有出示警告的情况下就直接下达处罚5000元;3、我们的叉车只针对在有重货的情况下进行家用,一个月使用的次数非常有限;4、处罚后,再次检测超标怎么办?被处罚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只能把叉车卖掉。综上,我们会积极改正,请领导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希望这次不予政处罚或者少罚点。我局对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复核,形成如下意见: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中关于第1点,经查,叉车上牌时有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另外我局冯伟等工作人员也进行过相关宣传;关于第2点,参加本次听证会的长沙邦菲利检测公司的工作人员游锐、黄立明进行了说明,9月28日上午,游锐确实回答老板一句没问题,但当时是指采样工作完成,交还叉车钥匙,作为一个现场采样人员,还没分析不可能知道检测结果。你(单位)对此也表示认可;第3、4点与本案中你(单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并无因果关联性。鉴于你(单位)一是初次违法,二是准备卖掉叉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精神和政策,我局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调整罚款金额。
依据《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