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10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老祖岩山泉水厂(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老祖岩”饮用天然水、“老祖岩”优质饮用水两种桶装水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桃源县漳江镇文星园社区5组的桃源县老祖岩山泉水销售部(以下称销售部,另案处理)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老祖岩”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老祖岩”优质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两种桶装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两种桶装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6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3〕61号)及其上述检验报告等附件,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2023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两种桶装水“老祖岩”饮用天然水、“老祖岩”优质饮用水,系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生产,其中“老祖岩饮用天然水”生产数量110桶,“优质饮用水”生产数量100桶,两种桶装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桶装水不合格项目系当事人生产工艺把控不严所导致。上述两种桶装水共计货值金额950元,获得利润420元。截止案发,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投诉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措施对不合格的食品召回,货值金额较小,不足1000元,违法所得较小,不足600元,涉案食品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且主观过错较小,能积极整改,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具有两种以上减轻性质,可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基准予以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