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9月2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薛新芬蔬菜店(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葱”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3 年9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3430700569340696)。2023年10月23日,检验机构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No:JDCD20230235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样食用农产品“葱”的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032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0.02 m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该批次的食用农产品“葱”,系当事人 2023年9月25日从供货商桃源县漳江街道官家坪社区果蔬批发市场的桃源县王凯蔬菜批发部以散装称重方式购进,购进数量10斤,购进金额45元,购进后在当事人漳江农贸市场摊位以散装称重方式向消费者零售,当天销售完毕,共计货值 50元,获得利润5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供货凭证及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葱”的农药残留快速检验报告单,截止案发,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葱”的不良反应投诉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违法主观故意,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主体资质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能如实说明食品的来源,且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 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