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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104

2024-01-09 15:16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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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10月1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湖南福千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富硒葛根粉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验结果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常德市食品检验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福千府”富硒葛根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常德市食品检验所于2023年11月7日出具了编号为No:S2310CJ022号《检验报告》。2023 年11月10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9月29日生产的富硒葛根粉,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 n=5,c=2,m=10⁴,M=10⁵CFU/g ,实测值为2.2×10⁴,2.4×10⁴,2.1×10⁴,2.1×10⁴,2.2×10⁴CFU/g,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富硒葛根粉,系当事人于2023年9月29日生产的,共计生产80袋,规格为500克/袋,生产成本价为25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现已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2800元,违法所得800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不足1个月,不合格指标风险相对较低,品种只有1个,同时当事人积极改正,采取召回和整改措施,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且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可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具有多个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综合考量,可以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裁量基准减轻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 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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