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0328号

2024-01-15 16:49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桃源分局
字号:【

当事人:常德祥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L590D1X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酒铺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敖美华

公民身份号码:430725****2565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10月第2023007轮大气帮扶检查(常德市)审核通过问题情况汇总表中交办“常德祥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烟气总排口配套的在线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折算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为负值,湿度为零,采样管脱落。2023年9月25日后无运维和巡检记录,2023年10月1日至今数据长期异常。采样管连接后,二氧化硫显示超标。未开展在线设备比对监测”问题。2023年10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5日以来,你(单位)未对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湿度显示异常。

以上事实有: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敖美华、湖南科辉集团副总经理黄智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监察记录1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5.现场照片17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2023年10月26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03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10月30日,你(单位)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2月15日,我局在桃源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我司于2017年6月开始环评建设, 2018年初建成投产,是以湖南省示范企业的标准建设的环保型、节约型煤研石多孔砖生产线,拥有全国最先进的旋转式隧道窑。投产以来,作为常德市墙材行业环保达标排放的标杆企业,多次受到省市县多级领导的表扬。我司对第2023007轮大气帮扶检查(常德市)交办问题非常重视,立即进行了整改: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为负值,湿度为零,采样管脱落,无运维和巡检记录,数据长期异常问题。因前段时间因为公司资金困难,付款不及时,导致维护推迟了几天,发现问题后我司马上联系了运维公司(云朗公司),与他们进行了沟通,立即进行了设备护,数据显示正常(后附图)。2、采样管连接后,二氧化硫显示超标问题,是设备存在问题,运维公司进行设备维护后显示正常,数据正常不超标(后附图)。3、未开展比对监测的问题,我司马上与鑫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检测合同,但在检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待鑫韵公司处理好后再进行比对检测。我司一直以来就是常德市墙材行业环保的"领头羊",以上问题的出现时企业经营困难的偶发事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并未造成当地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所以恳请贵局本着服务企业、优化环境的原则,不给予我公司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复核,形成如下意见:虽然你(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后,显示数据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超标,但是你(单位)至今未能提供比对监测报告的行为,既说明你(单位)未按相关要求开展比对监测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没有及时改正,又造成在线数据达标排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没有佐证,不能证实违法行为后果轻微。因此我局认为你(单位)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具体描述。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单位)听证过程中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依法下达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扫描二维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已归档